法院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在案证据证明,张绍霞与王克勤系夫妻关系,在家庭分工中,由张绍霞具体管理家庭收入,支付家庭开支。张绍霞虽然明知王克勤交给其的部分钱款系非法收入而用于家庭开支,但没有证据证明其系为逃避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的追究而对上述钱款实施窝藏、转移等行为,故张绍霞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公诉机关对张绍霞掩饰、隐瞒闫某、孙某、王某3给予王某1的人民币720万元的指控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31.6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78.6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59.7%;第二种形态41.2万人次,占31.3%;第三种形态7万人次,占5.3%;第四种形态4.8万人次,占3.7%。
《借调借调,借而不调!警惕基层随意性借调常态化》孙政才被查处彰显全面从严治党决心。7月24日,鉴于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孙政才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由中央纪委对其立案审查。9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央纪委《关于孙政才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孙政才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此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孙政才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